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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宸翔機電工程行即廖晉賢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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