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黃悅璇
- 當事人宸翔機電工程行即廖晉賢、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宸翔機電工程行即廖晉賢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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