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宸翔機電工程行即廖晉賢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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