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 原告
- 郭泰佑
- 被告
- 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 月5 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