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