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吳魁元
蘇雅萍
蘇惠美
洪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500元【(積欠薪資+積欠年終獎金)合計金額:9萬3000元+7萬3500元+7萬3500元+7萬3500元=31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計算式:3420×2/3=2280元),故經扣除後,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3420-2280=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