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黃顗雯
- 原告吳魁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吳魁元 蘇雅萍 蘇惠美 洪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500元【(積欠薪資+積欠年終獎金)合計金額:9萬3000元+7萬3500元+7萬3500元+7萬3500元=31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計算式:3420×2/3=228 0元),故經扣除後,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 式:3420-2280=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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