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鋒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3,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