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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 原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鋒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3,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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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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