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騰荃能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9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