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盧盛英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水哖、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