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歐朝勝、黃柏蒼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2,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1,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