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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宋雅菁

原告與被告冠登包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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