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宋雅菁
原告與被告冠登包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與被告冠登包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