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宋雅菁 原告與被告冠登包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