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興
- 被告
- 賢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洋
- 被告
-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34,063元(即原告陳報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