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