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鴻洋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平貴 原告與被告穩晉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15,8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