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陳素櫻 盧佑萍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陳素櫻 │1,450,000元 │15,355元 │ ├─┼────┼──────┼─────┤ │⒉│盧佑萍 │1,800,000元 │18,820元 │ ├─┼────┼──────┼─────┤ │總│ │3,250,000元 │34,175元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