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陳素櫻
- 原告
- 盧佑萍
- 訴訟代理人
- 許仲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陳素櫻 │1,450,000元 │15,355元 │ ├─┼────┼──────┼─────┤ │⒉│盧佑萍 │1,800,000元 │18,820元 │ ├─┼────┼──────┼─────┤ │總│ │3,250,000元 │34,175元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