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 原告
-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袁玉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冠志、鄭黎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200元【計算式:港幣1,600,000元×3.927(訴訟繫屬日民國108年11月2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28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