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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冠志、鄭黎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200元【計算式:港幣1,600,000元×3.927(訴訟繫屬日民國108年11月2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28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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