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宜
- 被告
- 嘉茂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模具,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690元(即原告陳報該等模具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6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35,690元(計算式675,690元+1,560,000=2,23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