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淑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 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66,4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