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天才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被告
-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男
- 被告
- 鄭雅方 臺南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000元(即原告請求之工作平台船慶富1號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