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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5號

聲請人
鑫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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