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5號聲 請 人 鑫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