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皓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韻華
- 原告
- 久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鴻賢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
,46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