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8號
- 原告
-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32,000元,應繳裁判費145,2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4,732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