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
- 原告
- 洪鵬凱即山葉工程行
- 被告
- 威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錦興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之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5,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20 元;原告洪鵬凱即山葉工程行之請求部分,除金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71,265 元外,關於請求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返還10紙支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3,333,000 元(即10紙支票票面總金額),是核定原告洪鵬凱即山葉工程行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904,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原告洪鵬凱即山葉工程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20 元、108,00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