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簡洪原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6,3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