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1號原 告 艾蜜美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慧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 原告與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立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