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艾蜜美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文慧
- 訴訟代理人
- 杜俊謙
原告與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大立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