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告
施良穎

原告與被告圃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袁慈軒、劉泓茗、靜儒生命

禮儀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