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施良穎 原告與被告圃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袁慈軒、劉泓茗、靜儒生命禮儀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