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施良穎
原告與被告圃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袁慈軒、劉泓茗、靜儒生命
禮儀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告與被告圃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袁慈軒、劉泓茗、靜儒生命
禮儀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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