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原 告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益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原告與被告禾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