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 原 告
-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良益
- 訴訟代理人
- 侯捷翔律師
- 原告與被告禾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42 元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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