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原告與被告辜康華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