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8號
- 原告
- 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存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8,1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