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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0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告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黃子懿
被告
總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即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之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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