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林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懿
- 被告
- 總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孝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即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之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