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佶達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3,1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