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原告與被告盛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盛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