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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原告與被告盛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盛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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