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黃悅璇
- 當事人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桂蘭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胡緣緣律師 被 告 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010元(115,500元×7+260,510元=1,06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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