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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李信豪

  • 原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麗綻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美麗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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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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