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美麗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