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7號
- 原告
- 蔡漢霖
- 被告
-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宗傑
- 被告
- 陳秋雄
陳世明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所列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8,7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91,000元/㎡×面積308㎡)+建物課稅總現值3,680,700元=62,50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