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告
蔡漢霖
被告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宗傑
被告
陳秋雄

      陳世明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所列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8,7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91,000元/㎡×面積308㎡)+建物課稅總現值3,680,700元=62,50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