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 原告
- 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錪
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5,1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5,1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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