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5,1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