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金薇安 金芯妤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金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耀節能設計有限公司、洪小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4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