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傳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221 號),而被告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