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安水產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0502 號),而被告祥安水產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5,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9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