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9號
- 原告
-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玲
原告與被告林新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告與被告林新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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