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
- 原告
-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袁玉香
原告因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黎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2,641,311 元及美
金91,032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11月2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
日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港幣兌換新台幣3.927 元、以1 美元兌
換新台幣30.56 元計算,折合新台幣13,154,366元【計算式:(
港幣2,641,311 元×3.927 )+(美金91,032元×30.56 )=13
,154,3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54,36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27,3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