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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主張兩造訂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保留款,經查依系爭契約第22條所載,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既係因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上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現經其債務人聲明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板橋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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