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 原告
-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全
- 被告
-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