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0號原 告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合再生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19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