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 原告
- 升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修玉
原告與被告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13,584,066元【計算式:美金458,921.18元×29.6(訴訟
繫屬日民國109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3,584,0
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