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名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南菁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宏律師
張清凱律師
原告與被告杏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