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王連追
被告
董皆得
被告
董直
被告
陳藤本
被告
陳燦宗
被告
陳燦榮
被告
陳屏香
被告
陳金玉
被告
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榮
被告
王郁淑
被告
陳華政
被告
白家欣
被告
陳華國
被告
李建忠
被告
李麗敏
被告
白建達
被告
李麗光
被告
周愛治
被告
王毓霖
被告
陳逸香
被告
葉冠廷
被告
王毓祺
被告
王婷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740 元(計算式:409.27㎡×土地公告現值72,000元/ ㎡×原告應有部分15917/180000=2,605,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