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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告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被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告
光璨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鎮○○巷00○00號1 樓、2 樓暨辦理公司登記地之遷出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及水電費,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500 元(即上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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