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被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 告 光璨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鎮○○巷00○00號1 樓、2 樓暨辦理公司登記地之遷出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及水電費,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500 元(即上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