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賓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姚偉智、姚國夫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