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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聲請人
高青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聲請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方治
法定代理人
前列共同
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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