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 原告
-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婷
- 原告
- 劉秀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 被告
-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召開109 年度股東常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案」內就章程第5 條所修正為「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下同)5 億元,分為5 千萬股,每股10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決議應予撤銷,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