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婷
- 原告
-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琴
- 原告
-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 告│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1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9,654元│ 9,800元 │├──┼────────────┼───────┼───────┤│ 2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元│ 6,500元 │├──┼────────────┼───────┼───────┤│ 3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元│ 4,300元 │├──┼────────────┼───────┼───────┤│合計│││ 20,600元 │└──┴────────────┴───────┴───────┘